來源:沂蒙晚報
2019-01-07 13:59:01
近日,臨沂市物價局和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發布《關于明確臨沂市物業服務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了自1月1日起實行《臨沂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后,市民關注的各項物業收費標準細則,包括物業星級、空置收費標準和停車費標準等。
市物價局和市房產局告知各縣區物價局、房產和住房保障局,市區各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及管理要嚴格按照《臨沂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標準,繼續執行市物價局、房產局臨價費發(2011)195號規定標準一年。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基準價200元/月/車位標準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
通知還明確了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空置收費標準:至交費日空置期滿6—12個月的,以2018年7月1日為界,之后時間段按省規定最高不超過60%交納,之前時間段按100%交納;至交費日空置期滿12個月以上的,以2018年7月1日為界,之后時間段按省規定最高不超過60%交納,之前時間段按80%交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機動車,2小時內免收停車費,超過2小時的收費標準2元/小時,24小時(一個收費周期)內最高收費12元。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歸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決定的,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作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活動經費或者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屬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的,其收益資金可以優先用于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
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保管前款規定的收益資金的,除扣除相應的管理費和稅費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費按20%比例扣除。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市物價局、房產局臨價費發(2012)94號,臨沂市物價局、房產局臨價費發(2013)93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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