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9-01-03 08:13:01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打贏藍天保衛戰、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法治保障。
在今天召開的《條例》實施座談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傳統的環境管理主要通過法律、行政的手段,但缺少正面的經濟政策引導。為此,此次條例修訂增加規定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排污單位和提供環境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信息納入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并將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采購、公共資金項目招標投標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根據《條例》,我省環保的監督管理方式更為嚴格,此次條例修訂增加規定了環保督察、行政約談、掛牌督辦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的監督。
《條例》對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列舉了適用以上行政強制措施的七種情形,包括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未按照要求實施停產、停排、限產等措施,繼續排放污染物的企業,相關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采取中止生產用電的措施,破解了監管實踐中存在的執行難問題。
按照《環境保護法》的授權,結合我省實際,《條例》增加了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將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未經環評開工建設等情形列入處罰范圍。《條例》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排污單位超標排污、無證排污的罰款標準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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