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0-10 10:36:10
齊魯網10月10日訊 10月9日,省教育廳網站公布《關于城鎮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的意見》,《意見》確定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劃標準,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劃,應統籌考慮城鎮化進程、學齡人口變動趨勢等因素,由市、縣(市、區)政府組織教育、衛生計生、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入園人數,作為編制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劃的依據。嚴格落實配套教育設施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原則要求。
確定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劃標準
《意見》要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將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布局規劃納入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居住區規劃,明確每所配套教育設施的具體位置、四至范圍。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劃,應統籌考慮城鎮化進程、學齡人口變動趨勢等因素,由市、縣(市、區)政府組織教育、衛生計生、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入園人數,作為編制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規劃的依據。配套幼兒園服務半徑原則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學服務半徑原則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學服務半徑原則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設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區,應獨立設置規模適宜的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規模較小、無法獨立配建教育設施的居住區,應統籌在各居住區就近位置設置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建設規劃配套教育設施,應符合省定中小學、幼兒園辦學條件標準。其中,幼兒園不宜超過12個班,小學和初中不超過36個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超過45個班,普通高中不超過60個班;幼兒園平均每班不超過30人,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中學每班不超過50人。鼓勵開展小班化教學,設置小規模學校。
拒不配建的 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開發項目
加強已建成居住區配套整改。已建成居住區現有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學位無法滿足需求,或現有幼兒園和中小學校不符合規劃條件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統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教育、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參與,補建(改建)配套教育設施。因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達到配建要求的,責成開發建設單位完成教育設施配套建設,拒不履行配建責任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開發項目。
配套教育用地不能挪用
優先供應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根據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配套教育設施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并依法劃撥給教育部門。盤活的存量土地優先用于配套教育設施用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市、區)通過新增用地計劃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節余指標統籌解決。各地在編制年度用地供應計劃時,優先安排配套教育設施用地。
優先熟化配套教育設施用地。配套教育設施用地未熟化、沒有達到建設條件的規劃建設居住區,不予供給建設用地,確保教育設施用地與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達到建設條件。
加強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用地管理。規劃為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用地,不可挪作他用;確需調整的,應同等面積補償,位置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已經建成的學校(幼兒園)需要調整的,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實行先建后調整,不得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配套教育設施和居住區捆綁建設
全面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依據規劃條件,在建設條件中明確配套教育設施的建筑規模、建設標準、完成時限、投資來源、移交方式,作為相關地塊的出讓條件。應獨立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和居住區捆綁建設,由當地政府或開發建設單位出資建設,須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當地政府要加強監管。不能獨立建設的配套教育設施,按照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標準要求,核定教育設施建設成本,納入土地熟化成本,并作為土地招拍掛出讓條件,由當地政府或當地政府委托國有投資平臺組織實施配套教育設施項目建設。《意見》指出,城鎮居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教育設施建設,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收費減免政策。
分期開發的居住區建設項目應將配套教育設施安排在首期建設
堅持同步規劃設計。現有居住區的擴建規劃及新建居住區的規劃,須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對不能滿足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確定的教育設施規劃布局要求、無法滿足適齡兒童入學入園需求的居住區建設項目,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規劃調整涉及教育設施建設調整的,須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堅持同步建設施工。分期開發的居住區建設項目應將配套教育設施安排在首期建設。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由政府投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原則上應先于居住區首期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應與居住區首期建設項目主體工程一并申報施工許可,不符合建設條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配套教育設施應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竣工
堅持同步竣工驗收。配套教育設施應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驗收。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由政府投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要確保工程施工進度,不得影響居住區業主正常使用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居住區建設項目申報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時,應配套教育設施未與居住區首期建設項目同步完成建設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堅持同步交付使用。實施配套教育設施建設“交鑰匙”工程,建成并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無償交付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建設完成的配套教育設施后,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配套新建的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及時落實機構編制和師資配備。配套建設教育設施辦成非營利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管,按照省定辦學(園)條件標準提前配齊配足師資和設施設備,保障正常辦學、辦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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