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10-10 09:59:10
魯網10月10日訊 為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山東省司法廳發布《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征集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0月26日。
根據征求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術服務體系,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據介紹,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人工飼養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所稱畜禽產品,是指畜禽屠宰產生的初級產品,包括未經加工的胴體、肉、皮、臟器、脂、血液、頭、骨、蹄(爪)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禽屠宰行業發展現狀、畜禽養殖數量、人口數量、消費習俗等情況,統籌規劃轄區內畜禽屠宰廠(場)的設置,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定點設置,并應當具備《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設置生豬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七項條件,包括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屠宰廠(場)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以及畜禽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等。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場內為消費者提供屠宰服務的經營業主,應當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區域內經營,并符合衛生、消毒等相關要求。活禽交易區域應當與市場其他區域相對隔離。
征求意見稿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廠(場)畜禽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動物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發現其生產的畜禽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染疫、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者,召回已經銷售的畜禽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畜禽屠宰廠(場)有四類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包括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質量追溯制度或者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畜禽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規定進行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檢測的。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場內為消費者提供屠宰服務的經營業主未在指定區域內經營,或者不符合衛生、消毒等相關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或者個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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