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25日訊 今天上午,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對《山東省慈善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2016年《慈善法》頒布實施,為慈善事業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慈善法》作為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許多方面規定比較原則,從實施四年情況看,需要通過地方配套立法加以細化和補充。目前,江蘇、浙江、安徽、江西、陜西、北京等省市已經出臺了地方配套法規,根據國家法律制定一部符合山東實際的地方法規,有利于更好地貫徹落實《慈善法》,更好地發揮法律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近年來,山東省慈善事業發展穩步推進,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全省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達到439個,其中具有公募資格的194個。隨著慈善事業的整體規模、社會參與程度和慈善組織建設的發展,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慈善組織內部治理不健全、運作不規范;外部監管也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慈善組織培育、慈善信托發展等方面,與浙江、廣東等先進省份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等等。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引導規范,促進慈善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條例草案》按照“嚴管”慈善募捐和“方便”慈善捐贈的總體思路,對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進行了規范。慈善募捐方面,總結疫情防控等實踐經驗,對慈善組織參與突發事件募捐救助進行規范;針對實踐中遇到的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退出問題,規定了慈善組織放棄的可申請注銷,不再符合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依職權撤銷;回應社會關切,對個人求助進行規范。慈善捐贈方面,明確捐贈的方式,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無形財產;立足于解決許多慈善組織提出的開具捐贈票據存在的實際困難,對捐贈物資入賬價值確認以及單位集中捐贈開票等進行了明確。
關于信息公開與監督管理,條例草案著眼于增強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透明度、公信力,強調了政府部門、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的義務和具體內容要求;明確了民政及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了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