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9日訊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勞動力市場更加活躍,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持續多發。據統計,我省法院2018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34249件,2019年審理37782件,2020年審理36103件。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維護勞動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間變相降低工資。
2013年12月起,燕某在東營市某科技公司工作。2019年3月27日,科技公司通知燕某,要求其3月31日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合同,勞動關系至2019年3月31日終止。3月28日,燕某向科技公司提交解除勞動通知書,稱其在2019年1月10日被迫調崗降薪,工資由孕期前的4400元/月降為2640元/月。3月29日,科技公司要求燕某辦理離職手續。4月14日,科技公司通知燕某自2019年3月28日無故曠工,現公司要求其上班,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燕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懷孕期間扣發拖欠的工資。仲裁裁決科技公司支付燕某經濟補償金和懷孕期間拖欠的工資,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而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因燕某處于孕期,其調整后的崗位工資待遇應與原崗位工資待遇基本相當。根據科技公司提交的工資表,燕某2019年后的工資明顯減少,燕某要求支付2019年1月至3月工資差額,應予支持。同時,因科技公司未足額向燕某發放2019年1月至3月工資,致使燕某提出與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科技公司應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判決科技公司向燕某支付拖欠工資7527.64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0713.55元。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承辦法官童玉海認為,“在勞動關系領域,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特點,依法保護其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直接或者變相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